请问钱律师:要求补小孩的custody order,我这样的理解对吗
我和我妻子是再婚,她和前夫有个小孩,抚养权归男方,小孩并不随我们移民。我们在递材料时作了小孩的出生公证,并附上一封解释信,说明了小孩的抚养权归属和小孩不移民的情况。现在HK领馆来信,要补小孩的custody order,原文是:“Custody order for xxx(小孩姓名)and proof that you have fulfilled any obligations stated in the custody order."
这个custody order ,我在网上查了,可能是监护令的意思。因为妻子和她前夫是协议离婚,没有法院判决书,我理解就是把他们的离婚协议书(因为里面说明了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给翻译并公证,寄给领馆。因为抚养权归男方,应该也不用再递交别的材料来证明我妻子她已经履行了监护令中的某些义务。
不知我的理解是否正确,希望得到钱律师的指点,衷心感谢!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