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律师请问有关工作经历(人力资源)问题
钱律师您好!我目前在两家公司工作过,都是做人事,从05年澳大利亚毕业后回国在第一家公司做人事,三个月后辞职,知道06年11月才在目前这家公司重新工作,做的是office manager。请问我这样的工作经历是否可以当作一公司来写,并让目前的雇主替我签字呢?(我和目前的雇主关系很好,是美国公司)。谢谢你! 对不起,上面写的应该是“知道06年11月才在目前这家公司工作”。 昏倒了是“直到” 另外,我介绍一下自己的教育背景吧。我在国内本科毕业之后到了澳大利亚读硕士,05年4月毕业后回国。05年9月在一家美资公司做人事,06年1月离职。06年11月找到目前这家美资公司,做office manager,也做人事工作,到现在08年4月,一共做了17个月。请问我这样的工作经历该怎么串起来好达到移民要求呢?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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