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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6-20 0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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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亲签证※》
此签证在所有申根国均有效: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德国,法国,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奥地利及希腊。此签证仅在90天内有效,并且不得延期。申请必须由申请者本人提交。本领事馆不接受邮寄申请。
申请仅可在申请人提交了以下材料后方可办理:
- 有效期不得少于6个月的护照;
- 1份由英文或荷兰文填写完整并经申请人签名的签证申请表,附上近照1张。表格上必须清楚地注明申请人停留期限,及邀请人的全名,地址和电话号码; - 一份经荷兰政府认证的经济担保书;
- 邀请人荷兰护照或荷兰居留证的复印件。
- 申请人的原稿户口簿及A4复印件一份;
- 为能加快申请步骤,申请人可提交其担保人的经济状况证明,最好是每
月收入证明;
根据申请人不同情况,可能还要求出具其它证明材料。签证处有权让申请人家庭成员来领馆面试。
所有申请将呈送荷兰司法部审批。申请人必须在家等待邮寄通知,通常需要6至12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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